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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,强化污染源排放管控,推动环境质量改善,引导行业绿色健康发展,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457-92)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。并分别于2017年(环办水体函[2017]1690号)及2018年(环办标征函[2018]36号)发布“关于征求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意见的函”。
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约定:现有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;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 其中直接排放的各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均较现行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457-92)中最高标准“一级”排放限值降低不少。这也是自1992年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发布以来首次对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提标。
附件: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表1、表2及现行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标准表3